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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拟修改养老保险条例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3月01日作者:深圳新闻网-深圳商报 徐恬
深圳拟修改养老保险条例 劳务工或“延缴延退”


  本市(深圳市)户籍员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“下线”为什么调低了?劳务工能否在深圳延迟缴费、延迟退休?市法制办日前在其网站公布了《关于修改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》的决定草案(征求意见稿)》,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昨天记者就参保人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。

 

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


  条例修改后,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1%,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%缴纳,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%缴纳。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,用人单位缴纳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。此外,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%,由用人单位缴纳。

 

实行“双缴费基数”避免企业少缴费


  目前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统一的,是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。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%的,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;本市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%的,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%计征养老保险费;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。但目前有部分企业存在少缴费的情况,即没有以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,而是按照“下线”,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%缴费,损害了职工的利益。

 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条例修改后,将避免用人单位少缴费。因为职工和用人单位实行“双缴费基数”,一个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,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。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3%上缴。

  另一个缴费基数是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,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,新参加工作、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。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%的,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;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%的,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%计征养老保险费。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说,这就意味着如果职工个人少缴养老保险费,则由员工个人承担少缴的责任。

 

户籍和非户籍人员缴费“下线”统一


  目前我市户籍人员缴费工资的“下线”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,非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工资的“下线”为本市月最低工资。条例修改后,户籍和非户籍人员缴费“下线”统一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%。同时,本市户籍员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“下线”调低了,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调整至40%。这是由于如果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来计算,“下线”约为2400元,相当于我市最低工资的2倍左右。经过调查,我市相当多职工的月实际工资达不到2400元,却要按照2400元来缴费,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,负担比较重。

 

延缴延退人群范围扩大


  此次条例修改增加了一条: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或在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,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,可按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、缴费比例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,直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。

  据了解,目前我市的政策仅限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,可以申请延缴延退。条例修改后,其适用范围需要扩大至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员工,即在深圳缴费满10年,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劳务工,有望在深延迟缴费至满15年,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。